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实然VS应然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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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产法律关系逐步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国家所有权制度也悄然纳入私法体系当中,它便利了主体利用物权的模式,同时也反映了公共财产部门法体系“去公法化”的趋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力教授在《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路径与实质》一文中,通过深入分析国家所有权制度设计背后的原理、路径与实质,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优势。
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的实然
(一)国家所有权何时遁入私法?遁入哪个私法?为何要遁入私法?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国家所有权制度的主要部门法渊源。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在前,国家所有权设立专章在后,意味着明确承认国家所有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并赋予其私法上“所有权”的权利内容。这决定了对国家所有权系统反思的起点,是揭示民法对国家所有权的制度供给与国家所有权被私法定义现象之间的关联性。
(二)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的路径与实质是什么?
1、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的路径
(1)从主体角度来分析
(2)从客体角度来分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公共财产
(3)从权能角度来分析在我国物权法上,自然资源被归入国家专有财产。专有财产”是指无须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仅根据物权法规定即可决定其归国家所有、纳入所有权技术路径的公共财产。这等于拒绝了宪法将自然资源继续类型化的任务转交其他法律来完成的可能性。于是,实践中提起行政诉讼的乌木案,被受诉法院以“属于所有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自然资源新类型的法律方案,本应由宪法做出选择,却被解释为私法事务,阻碍了公法调整模式的介入。
(4)从行使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他物权
2、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而致滥用的实质:私人所有权的滥用倾向在国家所有权中的继受和放大
国家所有权很难获得与私人所有权制度相生演化而来的对其滥用倾向的制衡机制的帮助,这些机制包括:
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后如何进行修正?(应然)
国家所有权制度参照了私人财产所有权制度,它在解决经济发展问题的同时,也存在公益分享方面的缺陷。原文通过对这一制度的路径与实质的分析,联系宪法与物权法上的法律条文,充分挖掘了该制度的深刻内涵,也对于该制度设计的缺陷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这样的思路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张力:《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路径与实质》,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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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耀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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